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2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黃勝隆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黃勝隆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70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確定,於102年12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扣押物(詳如扣押物品清單、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暫存保管條)係受處分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處分人前因賭博案件,於101年11月28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以101年度偵字第370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12月10日確定,復於102年12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之電子賭博遊戲機11檯(含IC板11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係屬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之101年8月28日機臺交班表2張、101年8月29日機臺交班表3張、機臺開分鑰匙3支、洗分兌換現金香菸盒1個、相機(ROLLEI)1部、會員名冊2本、空白贈分券1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之物,此業據受處分人 陳明 在卷,揆諸首揭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爰分別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業經本院於102年9月10日以102年度投刑簡字第276號判決在案,併諭知上開扣案物沒收確定,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網路列印本1份附卷可參,則聲請人就同一扣案物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原則相悖,揆諸前述,自應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附表一: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 金吉祥 機檯│1檯│含IC板1面│├──┼──────────────┼────┼──────────┤│2│打獵時刻機檯│1檯│含IC板1面│├──┼──────────────┼────┼──────────┤│3│KK猩機檯│1檯│含IC板1面│├──┼──────────────┼────┼──────────┤│4│KK猩機檯│1檯│含IC板1面│├──┼──────────────┼────┼──────────┤│5│KK猩機檯│1檯│含IC板1面│├──┼──────────────┼────┼──────────┤│6│7靶射擊機檯│1檯│含IC板1面│├──┼──────────────┼────┼──────────┤│7│7靶射擊機檯│1檯│含IC板1面│├──┼──────────────┼────┼──────────┤│8│7靶射擊機檯│1檯│含IC板1面│├──┼──────────────┼────┼──────────┤│9│野蠻遊戲機檯│1檯│含IC板1面│├──┼──────────────┼────┼──────────┤│10│野蠻遊戲機檯│1檯│含IC板1面│├──┼──────────────┼────┼──────────┤│11│野蠻遊戲機檯│1檯│含IC板1面│├──┴──────────────┴────┴──────────┤│共計:電子遊戲機11檯(含IC板共11面)│└─────────────────────────────────┘附表二:
┌──┬─────────┬─────┐│編號│名稱│數量│├──┼─────────┼─────┤│1│101年8月28日機臺交│2張│││班表││├──┼─────────┼─────┤│2│101年8月29日機臺交│3張│││班表││├──┼─────────┼─────┤│3│機檯開分鑰匙│3支│├──┼─────────┼─────┤│4│洗分兌換現金香菸盒│1個│├──┼─────────┼─────┤│5│相機(ROLLEI)│1部│├──┼─────────┼─────┤│6│會員名冊│2本│├──┼─────────┼─────┤│7│空白贈分券│1本│└──┴─────────┴─────┘附表三:
┌──┬─────────┬───────┐│編號│名稱│金額(新臺幣)││││或數量│├──┼─────────┼───────┤│1│櫃檯查扣現金│1萬9590元│├──┼─────────┼───────┤│2│洗分兌換現金之香菸│500元│││盒內查扣現金││├──┼─────────┼───────┤│3│野蠻遊戲機檯│1檯│││(含IC面板1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