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七號
原告丙○○兼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楊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