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犯詐欺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准予交保後,業已繳納現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定有明文。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並指定期日命具保人攜同被告到庭亦無故未到,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趙義德
法官張江澤法官楊明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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