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32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裁判案由:家暴傷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三二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怡如 律師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法官林春長法官楊博欽法官張宏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