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三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怡如 律師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法官林春長
法官楊博欽法官張宏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