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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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八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
王柏棠 律師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八七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乙○○二人被訴傷害等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八七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二人均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邱育佩法官劉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