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083號
上 訴 人  陳丁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權聖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8,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亦不符合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規定,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
及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與上訴理由。」,並以繕本逕寄被上訴人,逾期不為補
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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