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24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24號
聲請人 黃啓良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
月2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稅簡
字第19號裁定,聲請再審,經113年11月22日臺中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裁
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其再審之聲請顯已逾期,而以不合法
駁回。聲請人認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為此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依其立法意
旨,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乃為處理各法院裁判於解釋法律及適
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
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
之情形,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及其立法理由參照。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
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訴法第60條第
6款定有明文。另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
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
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
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人聲請
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
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
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不
備要件,並其情形無從補正者,憲法法庭審查庭得逕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此觀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自
明。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
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抗字第1號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
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
政訴訟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
(二)系爭裁定並非憲訴法第59條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定;
另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
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尚難認對於確定終局裁定據為裁判
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
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
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
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條第7款及第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楊惠欽
大法官陳忠五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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