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
法定代理人 左永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政成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156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