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壹萬柒仟柒佰伍拾貳元,折合銀元叁拾萬零伍仟玖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陸拾元,折合新台幣玖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壹佰叁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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