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95號

債權人 賴士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建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黃建恩(住○○市○區○○街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冷氣機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發票或收據)。

㈣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黃建恩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客戶名稱 巧虎 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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