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97號原告 余月華 被告 陳憲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被告於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7164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中據以執行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240萬元,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之聲明第一項為「鈞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7164號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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