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7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即 陳謝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29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