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法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聲減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3年9月底至93年10月21日止,因違法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撤緩字第157號裁定撤銷緩刑,並於98年9月28日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為98年9月17日應予更正)。經查其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相符,爰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上開之罪,業經本院於98年9月30日以98年度聲減字第128號裁定,予以減刑在案,此有前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係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