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甲○○被告強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2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確認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該決議內容係指議程七討論事項,為被告公司96年稅後盈餘新台幣(下同)2,449萬2,179元,擬依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54號判決意旨,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餘分配股息、分派股東紅利、員工紅利、董監事酬勞等;性質上均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原告僅被告股東之一,其訴請確認該項決議無效(決議為不分配盈餘),訟標的價額無從依原告所提出證據資料內容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
5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1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