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6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寄藏獵槍罪,有期徒刑減為拾月,罰金減為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至95年10月2日犯未經許可寄藏獵槍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85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272號、第21008號、第21879號、96年度偵字第923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限制減刑之罪,然受刑人於該條例施行前自首,所受宣告之刑雖逾有期徒刑1年6月,符合該條例第6條之自首減刑規定,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6條、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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