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票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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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票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票字第1578號聲請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 陳明 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日。
㈢相對人丙○○、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簡易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