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5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已於98年6月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9月25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已於98年6月9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9年4月6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722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5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文及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誠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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