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7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洪聯登
被   告  洪鳳檁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四日在本院第八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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