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九六號、第一三七八四號、第一四一九五號、第一四一九四號、一四九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貳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