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已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804號裁定減刑二分之一即拘役二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仟元折算一日在案(檢察官聲請書載明應裁定減刑,核係誤載)。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6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占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