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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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1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保管字號:95年度安保管字第1319號),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警員於民國95年8月7日上午7時30分許,在台北縣樹林市○○路○段○○○巷處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公克,而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5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揭扣押物(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安保管字第1319號)因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上開扣案毒品(毛重約0.4公克、淨重約0.2公克,鑑驗使用0.016公克)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是經核前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及上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後,除扣案之毒品聲請人認係安非他命,應予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外,認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