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張憲熙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張憲熙)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張憲熙)因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575號(偵查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427號、第1518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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