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收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玖拾萬零玖仟壹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叁仟零叁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萬玖仟零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零肆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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