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二一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原告己○○
壬○○辛○○○癸○○○甲○○丁○○法定代理人子○○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林玲玉法官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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