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二六號
原告長成鋼構橋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上田貞 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頂天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頂天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肆佰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