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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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九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七六號乙○○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林怡秀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惠梅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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