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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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春鈴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