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劉新安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嫌重大,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3月18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6月18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及販賣第二毒品罪罪嫌重大,而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6月1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張茹棻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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