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615號
聲請人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民環 代理人 李碧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書記官葉志昭┌────────────────────────────────────────────────────────┐│附表:94年度除字第26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建國分│93年12月31日│967,596元│IV0000000││││限公司高民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