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01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 律師被告庚○○被告乙○○○被告甲○○被告戊○○被告丙○○被告辛○○被告壬○○兼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住高雄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