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173,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5,6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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