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樂福多興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樂福多興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以致無法於六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88年度司字第71號及97年度聲字第211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8年1月18日止完結清算。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