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6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ChiouJim.
張維婷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張致銨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張維婷及被收養人生母張美雲之最新戶籍謄本(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收養人之素行證明文件。
三、請收養人張維婷、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正簽章及代理意旨,或補正文件到院。
四、若被收養人生母同意出養,請補正經公證之同意書或 陳明 願支付費用提生母到庭。
五、本件收養符合收養人ChiouJim所屬州之收養法之證明文件(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