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文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文亮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徐文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22號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583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附表:受刑人徐文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民國99年10月12日│民國99年10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偵字第60號│字第5637號│字563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實││522號│583號│583號││審├──┼────────┼────────┼────────┤││判決│100年4月12日│100年4月25日│100年4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判││522號│583號│583號││決├──┼────────┼────────┼────────┤││判決│100年4月12日│100年4月25日│100年4月25日│││確定│(已執畢)│││││日期││││├─┴──┴────────┴────────┴────────┤│備註:編號二、三,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58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1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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