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4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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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3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百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姜美萍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捌仟元
,應徵裁判費肆仟陸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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