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1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訴訟代理人 陳宥縢

被告 王建文 籍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安南辦公處)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11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9月2日上午10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黃得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百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得勝

           法 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付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

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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