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訴訟代理人 陳宥縢
被告 王建文 籍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安南辦公處)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11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9月2日上午10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黃得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百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得勝
法 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付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
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