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庚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伶真 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99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