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庚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伶真 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99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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