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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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1028號原告 吳武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明仁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曹明仁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含最新戶籍謄本),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明,乃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載明被告曹明仁之住所已遭強制遷移至新北市汐止區戶政事務所,本院乃函請原告補正被告目前有無住居在基隆市○○路○○○巷○號,原告迄未補正,本院無從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倘仍無從查悉被告實際住居所,則應依法檢送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具狀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