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1028號原告 吳武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明仁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雖載明被告曹明仁之住所已遭強制遷移至新北市汐止區戶政事務所,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政系統結果確係如此,本院乃函請原告補正被告目前有無住居在基隆市○○路○○○巷○號,原告並未補正,本院無從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乃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5日內補正被告真正住所或居所(含最新戶籍謄本),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起訴,以利本院通知被告到庭及訴訟之進行,該補正裁定已於103年1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嗣僅具狀陳稱被告已未住居在基隆市○○路○○○巷○號,並未補正上開欠缺即補正被告真正住所或居所(含最新戶籍謄本),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