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94號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財旺 、 鍾延吉 因102年度訴字第170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83,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