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鈺堂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案之防水透明提袋壹個沒收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鈺堂所涉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6410案件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案之防水透明提袋1個,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亦有鑑定證明書1件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之物品,應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鈺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6410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扣案之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案之防水透明提袋1個為仿冒品,有香奈兒公司授權委任狀、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網頁列印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前開物品核屬專科且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宜家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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