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94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對人 黃雅惠 相對人 黃金龍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03年度司票字第39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2年11月24日│9,162,240元││102年12月26日││││││其中之│未載││無│││││7,253,516元│││││├──┼───────────┼─────────┼───────────┼───────────┼────────┼──┤│002│102年11月24日│4,058,880元│未載│102年12月26日│無│││││其中之││││││││3,213,622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