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訴字第3139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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