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羲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笑霞 上列原告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名稱,且未提出訴願決定書及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