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226號聲請人吉峰廣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金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票乃支付證券,其發票並無到期日。請具狀陳明本件支票(票號:SH0000000)的正確年、月、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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