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01號
101年度司聲字第366號聲請人 林世才 即相對人相對人 林佐岳 即聲請人00巷25號相對人 洪議雄 相對人 林愛妃 相對人 林月桃 相對人 吳林梨鴛 相對人 吳林登美 相對人 梁哉騰 相對人 蘇金營 相對人 林詩武 相對人 林金 桂相對人 林瑞呈 相對人 林孝諴 相對人 林蘇彩雲 相對人 林阿仁 相對人林金𡍼相對人 林詩崙 相對人 林維隆 相對人 楊永土 相對人 林答 相對人 林幅 相對人 林權 相對人 林量 相對人 林義閔 相對人 林全 相對人 林顧 相對人 林志明 相對人 林志堅 相對人 林添財 相對人 林清隆 相對人 林睿筑 相對人 林育任 相對人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相對人 林熙治 相對人 劉聰明 相對人 劉吳阿束 相對人 劉聰益 相對人林 劉益寶 相對人 劉寶 珠相對人 劉寶蓮 相對人 林千慧 相對人 林明賢 相對人 劉鴻昌 相對人 劉雯玲 相對人 劉鴻斌 相對人 林瑞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4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一「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全案已於民國101年8月31日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林世才及相對人洪議雄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又相對人即聲請人林佐岳,另就同一訴訟案件提出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101年度第366號),本院亦就該部分之聲請一併計算。準此,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聲請人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又本件相對人除洪議雄外,經本院裁定前命於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僅先就聲請人及相對人沈敦伍所提費用額確定之;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費用計算書單位:新台幣│├───────┬─────┬───────────┤│項目│金額│預納人│├───────┼─────┼───────────┤│地政規費(一)│38,550元│林世才│├───────┼─────┼───────────┤│鑑價費(一)│70,000元│林世才│├───────┼─────┼───────────┤│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洪議雄│├───────┼─────┼───────────┤│地政規費(二)│20,150元│洪議雄│├───────┼─────┼───────────┤│地政規費(三)│28,000元│洪議雄│├───────┼─────┼───────────┤│地政規費(四)│41,750元│洪議雄│├───────┼─────┼───────────┤│地政規費(五)│40,950元│林佐岳│├───────┼─────┼───────────┤│鑑價費(二)│70,000元│林佐岳│├───────┼─────┼───────────┤│合計│328,913元│林世才共預納108,550元││││洪議雄共預納109,413元││││林佐岳共預納110,950元│└───────┴─────┴───────────┘┌──────────────────────────────────────────┐│附表費用額、金額單位:新台幣│├─┬────┬───────┬──────┬──────┬──────┬──────┤│編││應負擔訴訟費用│總計應負擔之│應給付林世才│應給付洪議雄│應給付林佐岳││號│共有人│比例│訴訟費用額│之金額│之金額│之金額│├─┼────┼───────┼──────┼──────┼──────┼──────┤│1│林詩武│1.09%│3,585│1,183│1,193│1,209│├─┼────┼───────┼──────┼──────┼──────┼──────┤│2│ 林金桂 │1.09%│3,585│1,183│1193│1,209│├─┼────┼───────┼──────┼──────┼──────┼──────┤│3│林瑞呈│11.78%│38,746│12,787│12,889│13,070│├─┼────┼───────┼──────┼──────┼──────┼──────┤│4│劉聰明、│8.31%│27,333│9,021│9,092│9,220│││劉吳阿束││││││││、劉聰益││(連帶負擔)│(連帶負擔)│(連帶負擔)│(連帶負擔)│││、 林劉益 ││││││││寶、劉寶││││││││珠、劉寶││││││││蓮、││││││││劉鴻昌、││││││││劉雯玲、││││││││劉鴻斌(││││││││ 劉阿山 之││││││││繼承人││││││├─┼────┼───────┼──────┼──────┼──────┼──────┤│5│林蘇彩雲│1.05%│3,454│1,140│1,149│1,165│├─┼────┼───────┼──────┼──────┼──────┼──────┤│6│林阿仁│2.14%│7,039│2,323│2,341│2,374│├─┼────┼───────┼──────┼──────┼──────┼──────┤│7│林金𡍼│2.18%│7,170│2,366│2,385│2,419│├─┼────┼───────┼──────┼──────┼──────┼──────┤│8│林詩崙│2.18%│7,170│2,366│2,385│2,419│├─┼────┼───────┼──────┼──────┼──────┼──────┤│9│林佐岳│15.03%│49,436│16,315│16,445│自負額16,676│├─┼────┼───────┼──────┼──────┼──────┼──────┤│10│楊永土│3.12%│10,262│3,387│3,414│3,462│├─┼────┼───────┼──────┼──────┼──────┼──────┤│11│林答│1.7%│5,592│1,845│1,860│1,886│├─┼────┼───────┼──────┼──────┼──────┼──────┤│12│林幅│3.09%│10,163│3,354│3,381│3,428│├─┼────┼───────┼──────┼──────┼──────┼──────┤│13│林權│1.7%│5,592│1,845│1,860│1,886│├─┼────┼───────┼──────┼──────┼──────┼──────┤│14│林量│1.7%│5,592│1,845│1,860│1,886│├─┼────┼───────┼──────┼──────┼──────┼──────┤│15│林愛妃│0.9%│2,960│977│985│999│├─┼────┼───────┼──────┼──────┼──────┼──────┤│16│林義閔│1.62%│5,328│1,759│1,772│1,797│├─┼────┼───────┼──────┼──────┼──────┼──────┤│17│洪議雄│0.14%│460│152│自負額153│155│├─┼────┼───────┼──────┼──────┼──────┼──────┤│18│林全│2.23%│7,335│2,421│2,440│2,474│├─┼────┼───────┼──────┼──────┼──────┼──────┤│19│林顧│2.3%│7,565│2,497│2,516│2,552│├─┼────┼───────┼──────┼──────┼──────┼──────┤│20│林志明│0.55%│1,809│597│602│610│├─┼────┼───────┼──────┼──────┼──────┼──────┤│21│林志堅│0.55%│1,809│597│602│610│├─┼────┼───────┼──────┼──────┼──────┼──────┤│22│財政部國│8.31%│27,333│9,021│9,092│9,220│││有財產局││││││├─┼────┼───────┼──────┼──────┼──────┼──────┤│23│林瑞豐│8.31%│27,333│9,021│9,092│9,220│├─┼────┼───────┼──────┼──────┼──────┼──────┤│24│林維隆│3.94%│12,959│4,277│4,311│4,371│├─┼────┼───────┼──────┼──────┼──────┼──────┤│25│林添財│0.92%│3,026│999│1,007│1,021│├─┼────┼───────┼──────┼──────┼──────┼──────┤│26│林清隆│3.93%│12,926│4,266│4,300│4,360│├─┼────┼───────┼──────┼──────┼──────┼──────┤│27│林月桃│1.19%│3,914│1,292│1,302│1,320│├─┼────┼───────┼──────┼──────┼──────┼──────┤│28│林睿筑│3.46%│11,380│3,756│3,786│3,839│├─┼────┼───────┼──────┼──────┼──────┼──────┤│29│林世才│0.47%│1,546│自負額510│514│521│├─┼────┼───────┼──────┼──────┼──────┼──────┤│30│吳林梨鴛│0.53%│1,743│575│580│588│├─┼────┼───────┼──────┼──────┼──────┼──────┤│31│林育任│1.05%│3,454│1,140│1,149│1,165│├─┼────┼───────┼──────┼──────┼──────┼──────┤│32│梁哉騰│1%│3,289│1,086│1,094│1,110│├─┼────┼───────┼──────┼──────┼──────┼──────┤│33│林千慧、│0.69%│2,269│749│755│766│││林明賢(││(連帶負擔)│(連帶負擔)│(連帶負擔)│(連帶負擔)│││ 林俊年 之││││││││繼承人)││││││├─┼────┼───────┼──────┼──────┼──────┼──────┤│34│吳林登美│0.6%│1,973│651│656│666│├─┼────┼───────┼──────┼──────┼──────┼──────┤│35│林熙治│0.46%│1,513│499│503│510│├─┼────┼───────┼──────┼──────┼──────┼──────┤│36│林孝諴│0.69%│2,269│749│755│766│├─┴────┴───────┴──────┴──────┴──────┴──────┤│備註:││1.總計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之計算方式,係以328,913元乘以各共有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應給付林世才之金額,係以108,550元乘以各共有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應給付洪議雄之金額,係以109,413元乘以各共有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4.應給付林佐岳之金額,係以110,950元乘以各共有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5.原則上=++,然因計算方式採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致個人合計給付總額有所增減││誤差之部分,應由個人自行負擔。││6.林世才應給付洪議雄514元,抵銷洪議雄應給付林世才之152元後,林世才應再給付洪議雄362││元。││7.洪議雄應給付林佐岳155元,抵銷林佐岳應給付洪議雄之16,445元後,林佐岳應再給付洪議雄││16,290元。││8.林佐岳應給付林世才16315元,抵銷林世才應給付林佐岳之512元後,林佐岳應再給付林世才││15,8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