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22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簡字第227號

原告 潘秋郎

被告 胡堤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簡字第22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3日上午09時4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2,00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74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三商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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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

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

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並無准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黃玉真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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