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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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勳
被 告 謝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
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10,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