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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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57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王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里區○里里○○鄰○○路○號(台
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規定
及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