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訴訟代理人 朱迎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戴鳳嬌 等
4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5,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青樺